根据《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天津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坚持来访必登。对所有来访,依据全国信访信息系统逐一核实,符合《办法》规定的,发放《天津市人民来访登记表》,填写完毕后录入电脑,正确登记,确保全面客观地反映来访情况。
二、确定是否受理。
(一)严格执照《信访条例》规定,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对下列情形予以受理:
1、对市级机关和区(县)级人民政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发放《天津市人民来访登记表》,安排接谈,并转送或交办。
2、已经市级机关或区(县)级人民政府受理,但来访人未在《信访条例》规定期限内,收到处理(复查、复核)意见或处理(复查、复核)意见未落实的,发放《天津市人民来访登记表》,安排接谈,并督办。
3、来访人未在《信访条例》规定期限内,收到处理(复查、复核)意见或处理(复查、复核)意见未落实,且区(县)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未履行督办职责的,发放《天津市人民来访登记表》,安排接谈,并督办。
“三跨三分离”来访事项,按照《信访条例》第二十四条处理。
(二)对下列不予(再)受理的情形,坚持准确甄别、严格把关,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疏导工作。
1、未逐级走访的。
(1)应当但未经区(县)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职能部门受理办理的,告知不予受理,请来访人按照《信访条例》规定逐级走访反映问题,不予发放《天津市人民来访登记表》;登记、接谈时发现此类情况,选择“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告知(非公文类)”办理方式。
(2)已经受理且正在办理期限内的,告知不予受理,请来访人耐心等待处理结果,不予发放《天津市人民来访登记表》;登记、接谈时发现此类情况,选择“正在办理中不予受理”的办理方式。
(3)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且在复查(复核)期限内的,告知不予受理,请来访人回当地按照规定程序向复查(复核)机关提出,不予发放《天津市人民来访登记表》;登记、接谈时发现此类情况,选择“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告知(非公文类)”办理方式。
(4)对复查复核意见不服,但未经区(县)级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关审核的,告知不予受理,请来访人回当地耐心等待审核把关结果,不予发放《天津市人民来访登记表》;登记、接谈时发现此类情况,选择“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告知(非公文类)”办理方式。
对上述情形,须在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勾选“是否越级”项。
2、已经复查复核终结的。
(1)对已经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查复核终结备案,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告知不再受理。不予发放《天津市人民来访登记表》;登记、接谈时发现此类情况,选择“复查复核终结不再受理告知(非公文类)”的办理方式。
(2)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过期限未申请复查(复核)的,告知不再受理,不予发放《天津市人民来访登记表》;登记、接谈时发现此类情况,选择“未申请复查(复核)不再受理告知(非公文类)”的办理方式。
(3)对2005年5月1日前已经办结,且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的,告知不再受理,不予发放《天津市人民来访登记表》;登记、接谈时发现此类情况,选择“不再重新受理告知(非公文类)”的办理方式。
3、涉法涉诉的。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或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不予受理,告知来访人通过法定途径反映问题,不予发放《天津市人民来访登记表》;登记、接谈时发现此类情况,选择对应的不予受理办理方式。
三、加强教育疏导。在本《实施细则》施行前1个月,在接访大厅门前通过广播、书面公告等方式向来访人广而告之。在本《实施细则》施行后,对行为过激的,协调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对集体访,及时将来访情况告知有关区(县)、委局接人劝返工作专班。
四、加强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督促相关区(县)和委办局加以改进:
(一)建立越级访情况通报制度,每月向区(县)级人民政府和相关委办局信访工作机构下发越级访名单,要求加强《信访条例》宣传、程序引导、规范受理办理等方面的工作。
(二)对于不按要求登记录入、应受理而未受理、未按规定期限和程序受理办理来访事项、不执行来访事项处理意见,造成群众越级访的,通过全市通报、重点约谈或实地督办等方式,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三)对违反信访工作纪律、侵害来访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提请纪检监察部门追查责任。
附件1
附件2
信访事项程序性受理告知书
信访件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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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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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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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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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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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访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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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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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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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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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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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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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项程序性受理告知 |
你(们)反映的问题,我们将转送 处理。按照《信访条例》规定,该机关将于 年 月 日前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你(们)。在此期间,不应重复来访或越级上访。
特此告知
签章:
年 月 日 |
送达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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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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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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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人意见 |
来访人(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3
信访事项实体性受理告知书
信访件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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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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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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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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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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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访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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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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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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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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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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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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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项实体性受理告知 |
你(们)反映的问题,予以受理。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将于 年 月 日(注:最长不超过受理后60日)前办结并书面答复你(们)。在此期间,不应重复来访或越级上访。
特此告知
签章:
年 月 日 |
送达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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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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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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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人意见 |
来访人(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4
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
信访件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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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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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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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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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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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访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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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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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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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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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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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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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告知 |
你(们)反映的问题,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属于不予受理的第 类情况。请向 提出。
特此告知
签章:
年 月 日 |
不予受理的六类情况 |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
二、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三、不属于《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行政管理权限范围的;
四、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工作部门处理权限范围的;
五、信访事项已经受理且正在办理期限内的;
六、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意见不服,且在复查(复核)期限内的。 |
送达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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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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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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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人意见 |
来访人(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5
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书
信访件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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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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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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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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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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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访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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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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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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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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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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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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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受理告知 |
你(们)反映的问题,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属于不再受理的第 类情况。
特此告知
签章:
年 月 日 |
不再受理的三类情况 |
一、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意见不服,超过复查(复核)期限的;
二、已经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审核认定办结的;
三、已经复查复核终结备案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 |
送达时间 |
|
送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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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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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人意见 |
来访人(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6
信访事项延长办理期限告知书
信访件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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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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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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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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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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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访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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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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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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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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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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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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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项延长办理期限告知 |
你(们)反映的问题,我们于 年 月 日受理,因情况比较复杂,现不能在60日内办结。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经我单位负责人批准,延长办理期限 日(注:最长不超过30日),请耐心等候。在此期间,不应重复来访或越级上访。
特此告知
签章:
年 月 日 |
送达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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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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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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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人意见 |
来访人(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7
信访事项申请复查受理告知书
信访件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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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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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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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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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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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访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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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项
处理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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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项处理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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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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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复查的事实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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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查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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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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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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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复查受理告知 |
你(们)对 年 月 日收到的 (部门)出具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申请复查,予以受理。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将于 年 月 日(注:最长不超过复查申请受理后30日)前办结并书面答复你(们)。在此期间,不应重复来访或越级上访。
特此告知
签章:
年 月 日 |
送达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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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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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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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人意见 |
来访人(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8
信访事项申请复核受理告知书
信访件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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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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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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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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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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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访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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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项
处理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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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项处理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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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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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项
复查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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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项复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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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项复查意见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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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复核的事实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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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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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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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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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复查受理告知 |
你(们)对 年 月 日收到的 (部门)出具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不服,申请复核,予以受理。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将于 年 月 日(注:最长不超过复核申请受理后30日)前办结并书面答复你(们)。在此期间,不应重复来访或越级上访。
特此告知
签章:
年 月 日 |
送达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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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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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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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人意见 |
来访人(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9
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信访件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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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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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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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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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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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访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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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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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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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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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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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意见 |
如对此处理意见不服,可以自收到之日起30内向
书面提出复查申请。
签章:
年 月 日 |
送达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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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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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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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人意见 |
来访人(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10
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
信访件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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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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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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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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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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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访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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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查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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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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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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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查意见 |
如对此复查意见不服,可以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向
书面提出复核申请。
签章:
年 月 日 |
送达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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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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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来访人意见 |
来访人(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11
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
信访件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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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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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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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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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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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访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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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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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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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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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送达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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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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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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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人意见 |
来访人(签字):
年 月 日 |